近日,罪犯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前往江华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已超过一个月,江华瑶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撤销罪犯蒋某某的缓刑。江华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撤销蒋某某缓刑。
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5日被江华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决生效后,蒋某某未按时前往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到江华法院移送的执行通知书后,及时以电话、短信、通知其户籍地村干部、通知其父亲及堂哥等多种方式督促蒋某某前往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均无果。因蒋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前往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已超过一个月,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向江华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
江华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后认为蒋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前往江华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为严格执行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撤销蒋某某缓刑,对罪犯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的目的是让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不依法依规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行为,法律绝不容忍。社区矫正对象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杨柳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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