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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泄愤诋毁他人需担名誉侵权责任
2026-07-30 15:39:53 字号: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私人领地,能够随心所欲发泄负面情绪。但法律明确规定,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社交平台发布内容,公然侮辱、诋毁他人的行为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近日,江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朋友圈网络名誉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两名女性因私人琐事结下矛盾,被告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文字内容。该内容在社交圈层传播后,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下降,身心健康遭受损害。双方私下多次协商化解纠纷均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名誉权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工作理念,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组织线下调解。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名誉权保护、网络侵权责任相关法条释法明理,清晰告知二人:网络社交空间具备公开传播属性,自然人名誉权受法律全方位保护,线上辱骂、贬损他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在法官情理法融合疏导下,被告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彻底化解。

法官说法

微信朋友圈具备公开传播属性,不属于绝对私人空间,网民发表言论应当严守法律底线、恪守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产生负面情绪实属正常,但情绪宣泄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他人信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权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若行为情节严重,还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网络自由存在法律边界,线上言论不可随心所欲。群众遭遇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切勿一时冲动“按键伤人”。全体网民应规范自身网络言行,自觉维护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何花 蒋征南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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