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因维修车辆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租车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郑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由西往东行驶,与同向行驶在前由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高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将车辆送至桂林市的4S店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交通费、车辆维修期间(15天)为日常用车需求的租车费。
双方对车辆维修费没有争议,郑某支付了全部车辆维修费。高某认为郑某还应赔偿其因维修车辆往返桂林市的交通费、误工费、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郑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高某车辆维修费,对其他费用不予认可。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主张赔偿因维修车辆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租车费的诉请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三)……;(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对于高某主张维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这些损失不是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赔偿的项目,故对该项费用主张不予支持。高某主张的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属于前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高某车辆维修期间无车使用,选择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等替代交通工具必然会产生费用,对该项费用主张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赔偿高某租车费,其余费用则由高某自己承担。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司法解释中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当做文义理解,理解为车辆维修费用,而不能做扩大解释,维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这些损失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项目。
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不仅会带来身体伤害和痛苦,也会产生高额赔偿。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是对自己和家庭最基本的负责。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伍浩东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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