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本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满释放后,发现杨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6日、5月17日分两次贩卖冰毒2克,属有漏罪未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甲基本丙胺成分的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本院以其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后,又陆续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四次,本案查获的两次贩卖毒品行为虽为漏罪,也构成毒品再犯,且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多次贩卖毒品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前两次贩卖毒品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应就本次查获的两次贩卖毒品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本次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向犯罪分子传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执法意志,积极向社会公众宣扬毒品犯罪危害,宣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助力平安江华建设,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卢运辉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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