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几种保障方式
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规定标准。申请家庭申请之日起前2年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五)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那些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和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核登记表;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享受低保的申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性作出承诺。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怎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就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对在开发区和园区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乡、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来源:江华融媒
编辑: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