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场历经七年之久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8年6月,张某登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石桥乡煤气站门口路段时与蒋某福驾驶并搭乘李某音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蒋某福与李某音受伤及两车部件受损,其中蒋某福构成十级伤残。经过,江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认定书,张某登负主要责任,蒋某福承担次要责任。经过诉讼后,法院判决张某登赔偿蒋某福与李某音5.6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登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全面排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张某登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与张某登及其家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然而,张某登态度消极,以“无力偿还”为由推诿,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困境,执行法官调整策略,转而做张某登亲属思想工作。法官多次与其家属交谈,讲述申请执行人因伤致残后的生活困境,并强调法律义务不可逃避。最终,张某登的父亲被法官的真诚打动,表示愿意代为履行。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蒋某福、李某音同意减免部分赔偿,张某登父亲当场支付3.5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面对执行困境,执行干警既坚持法律刚性原则,又善用柔性调解手段,通过“法理+情理”的双轨并进,最终促成案件实质化解,不仅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曾蒋创 蒋征南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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