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8月24日、2018年1月14日,某县高新技术矿冶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矿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黎某将湘M5KH89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送至原告老刘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修理工作完成后,原告向黎某出具了维修清单,清单上列明了维修的项目及单价,黎某在维修单的“车属单位报修人”处签字确认,两次共产生修理费21,470元。后原告多次通过面谈以及电话联系高新矿冶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支付车辆修理费未果。经庭审查实,车辆系高新矿冶办公室使用期间产生的车辆维修费。2022年5月31日,中共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文件列明:某县高新技术矿冶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路口片区管理办公室,由中共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内设机构性质统一管理。审理过程中,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河路口片区办公室系县高新区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审理过程中,2025年5月29日,中共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中共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撤销内设机构性质的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路口片区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机关。2025年6月19日,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路口片区管理办公室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事项,注销申请中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路口片区管理办公室因机构改革注销,注销后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接。
审理过程中,被告河路口片区办公室、县高新区委员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河路口片区办公室目前属于内设机构,不属于机关法人,不应作为被告起诉, 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县高新区委员会不属于合同发生时的案涉法人,不应列为被告起诉,属错列被告主体。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因本案涉及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被告河路口片区办公室已经撤销,其注销后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江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江华高新区委员会承担车辆维修款的支付义务,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车辆维修款,原告请求被告从应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支付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明确起始日期,车辆维修事项已于2018年1月14日完成,原告虽然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车辆修理费,但直到2025年4月2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酌定被告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判决下发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关法人变更或撤销以后,之前机关法人修理车辆的民事行为,该修理费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其车辆修理方的切身民事利益。本案中的被告河路口片区办公室在事实上因修车产生了未支付的修理费,虽然其机关法人已经撤销,但其撤销后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江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接。属于法定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倡导我们遵循诚实守信,建立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在社会生活中,不管是个人还是机关,都应该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我国目前存在一些新官不理旧事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新官不理旧账”违法失信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情况进行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罗娅琼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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